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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自然資源部 日期:2023-07-13 13:59:19
       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全面實現臨時用地上圖入庫、加快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做好臨時用地政策銜接,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監督管理。
       據悉,《通知》是自然資源部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嚴格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供給成果。針對各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的實際情況,自然資源部堅持問題導向和底線思維,經過廣泛討論、深入調研,在原有政策基礎上,起草《通知》進一步強化監管措施,著力解決各地實踐反映的存量臨時用地使用復墾監管不夠、政策銜接不暢等問題。
       《通知》要求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臨時用地,全面實現臨時用地上圖入庫。市、縣在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臨時用地信息上圖入庫。嚴格臨時用地信息認定,規定臨時用地日常監管和土地衛片執法、自然資源督察、國土變更調查等工作中涉及臨時用地的,以系統信息為基本依據。
       針對加快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通知》要求以2021年年度變更調查認定的臨時用地圖斑為底數,由地方根據目前臨時用地狀況分類研究處置,該上圖入庫的及時補充上圖入庫。屬于本《通知》下發前已完成復墾且驗收合格的,不再補錄信息;屬于目前仍在規定使用期內使用或復墾期限內未復墾的,地方按規定填報信息;屬于超出規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復墾的,補錄信息后,由地方督促限期整改,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復墾義務;屬于實際已經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不再補錄信息,由地方納入違法用地進行處理。
       《通知》還明確了臨時用地期限政策銜接,F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期限超過2年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使用期限不得超過4年。同時,明確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并確保復墾責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
       根據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把關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確保信息填報及時準確。自然資源部將加強日常監督抽查,對于問題突出的省份公開通報。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以下簡稱2號文件)印發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加強臨時用地管理,同時也反映需進一步明確有關問題。為進一步做好臨時用地監督與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實現臨時用地上圖入庫
  為全面掌握各地臨時用地情況,加強臨時用地監管,部開發了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在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臨時用地信息上圖入庫。臨時用地日常監管和土地衛片執法、自然資源督察、國土變更調查等工作中涉及臨時用地的,以系統信息為基本依據。系統中沒有上圖入庫信息的,不予認可為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經查核,不屬于臨時用地的,及時指出,整改處理。上圖入庫的臨時用地范圍,是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的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上臨時使用土地的,不納入上圖入庫范圍。
  二、加快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
  按照2號文件規定,2022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臨時用地應當全部上圖入庫。對于此前發生的存量臨時用地,區分情形后補錄信息。以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認定的臨時用地圖斑為底數,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臨時用地現狀分類研究處置,該上圖入庫的及時補充上圖入庫。屬于本通知下發前臨時用地已使用完畢、并完成復墾且驗收合格的,不再補錄信息;屬于目前仍在規定的使用期內使用或復墾期限內未復墾的臨時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2023年底前將臨時用地信息在系統中上圖入庫,完整填報相關批準文件、合同、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耕地與其他地類矢量數據、土地復墾驗收資料、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屬于超出規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復墾的,補錄信息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限期整改,嚴格按照臨時用地規定履行復墾義務;屬于實際已經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臨時用地不再補錄信息,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臺賬,納入違法用地進行處理。
  三、做好臨時用地政策銜接
  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經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已超過2年又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四年。批準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信息應通過系統填報并予標注。
  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中,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依據2號文件審批的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油氣企業在勘探結束轉入開采的,應及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不再進行土地復墾,相關土地復墾費用退回。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
  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四、強化臨時用地監管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把關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確保信息填報及時準確,對于信息補錄、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單個項目臨時用地規模明顯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復墾等異常情形,監督臨時用地審批信息公示情況,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并督促整改;監督管理中,發現違法違規審批臨時用地或者批后改變臨時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等問題的,要嚴肅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在系統中核銷臨時用地信息。部將加強臨時用地日常監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對于問題突出的省份公開通報。
  本通知印發后,相關文件臨時用地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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